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办法》的通知
(穗建质[2010]30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建筑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办法》。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2010年3月16日
广州市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印发<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建质[2003]162号)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前应进行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以下简称监督抽测)。抽测结果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档案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承担监督抽测任务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入库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管理细则,及时将不符合前款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从库中清除,每两年对入库单位进行清理、公示。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编制监督抽测方案并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抽测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入选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的单位实施监督抽测。
第六条 地基与基础工程的监督抽测,应当按以下方法和数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