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政局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规程》的通知
(穗民〔2010〕58号)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民政局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局宣传和政策法规处反映。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民政局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本局系统依法行政,根据《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局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适用本规程。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受理的案件或者申诉,不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本局、法律法规授权的局直属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条 宣传和政策法规处(以下简称法规处)负责办理具体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单位、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四)拟订行政复议决定书;
(五)办理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六)组织本市民政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交流;
(七)对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进行调查研究、统计分析;
(八)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法规处负责统一接收行政复议申请,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予登记,并注明申请日期。
局收发室以及其他处(室)、单位收到申请人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指引申请人到法规处办理。
对申请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提交书面申请,通过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法规处经办人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以签字或按手印等有效方式确认。
第六条 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人提出涉及行政纠纷的投诉请求,根据《
信访条例》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解决的,应当及时告知并主动指引信访人选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
第七条 法规处应当自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否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经分管局领导审核;报局长审批:
(一)在社会上造成一定舆论影响的;
(二)3人以上共同申请的;
(三)申请事项疑难、重大的;
第八条 法规处在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时,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10日内补正。
第九条 决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法规处应当在2日内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决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法规处应当先向申请人进行解释说明;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准许;申请人坚持申请行政复议,法规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十条 决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法规处应当在7日内制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附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并送达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应当载明被申请人须在10日内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证据、依据,未按规定提交的,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十一条 本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复议人员)应2人以上,原则上由法规处负责人、经办人和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其中法规处负责人或经办人担任主办复议人员。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自收到法规处分送的行政复议案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必要时,法规处可以组织行政复议人员开会讨论,并形成会议笔录。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规处可以采取实地调查、召开座谈会、公开听证等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一)主要事实不清,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要求到本局当面说明问题或者情况的;
(三)案情重大、社会关注度高、涉及人数多、影响面广的;
(四)可能引发行政诉讼的;
(五)书面行政复议不能有效解决行政纠纷的其他情况。
行政复议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制作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确认无误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的,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由参会人员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二)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