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部门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作未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查证核实的,可以向有关单位查证。申请材料补正及向有关单位查证时间不计入审核、审批时间。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自审批部门审批同意之日起2日内,持加注审批意见的《广州市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到办丧的殡仪馆办理基本殡葬服务减免手续。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死者属于第四条规定情形,且具有本市户籍的,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所需经费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市)财政与处理尸体的殡仪馆按8:2的比例承担;死者不具有本市户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所需经费由处理尸体的殡仪馆所隶属的市、区(县级市)财政与该殡仪馆按8:2的比例承担。
第十三条 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所需的财政经费每年度结算一次,由办理减免手续的殡仪馆于每年度末向其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后,送负担经费的财政部门审核拨付。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从事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审批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不按规定办理减免申请的;
(二)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五条 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减免费用的,由区、县级市以上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骗取的减免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殡葬服务单位虚报申领减免费用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清退,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
附件:
困难群众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审批表
遗体存放单位: 编号:
基
本
情
况
| 死
者
情
况
|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民族
|
| 身份证号码
|
|
死亡 时间
|
| 户籍所在地
| 省 市
| 现住址
|
|
死亡证明
| 1. □《死亡医学证明书》
2.非正常死亡的,须出具:□《尸体处理通知》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死亡证明确认证明书》
|
减免条件
| □低保户 □低收入困难家庭 □其他困难人员
|
家属或委办人
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身份证号码
|
|
与死者关系
|
| 户籍所在地
| 省 市
| 住址与电话
|
|
本人承诺,所提供的情况及各项资料属实。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审
核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审
批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经办人: 电话:
| 经办人: 电话:
|
备注
| 1. 选项打√, 2. 有关证件证明附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