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第(八)项的骨灰寄存费的减免按省、市财政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减免程序
第七条 死者属于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且生前具有本市户籍的,其丧属或其他负责办丧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可向死者原户籍所在地街(镇)民政工作机构申请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由该机构负责审批。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广州市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
(二)《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其他死亡证明;
(三)民政部门核发的《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
第八条 死者属于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生前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人员,且生前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可向死者户籍所在地的街、镇民政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同意报所在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审批。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广州市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
(二)《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其他死亡证明;
(三)户籍所在地街(镇)民政工作机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死者属于第四条所列人员,但不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可向办理丧事的殡仪馆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该民政部门审批。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广州市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
(二)《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其他死亡证明;
(三)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低收入证件,或户籍所在地的街(镇)民政工作机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在广州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由居住地的街(镇)民政工作机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殡仪馆所属的民政部门设有殡葬管理机构的,由该机构负责受理申请并审批。
第十条 负责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审核、审批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街(镇)民政工作机构、殡葬管理机构(简称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批。同意减免的,在《广州市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签署同意意见;不同意减免的,在《广州市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签署不同意意见,并注明理由,连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