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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试行办法

广州市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试行办法
(穗民〔2010〕54号 2010年3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减轻困难群众办丧负担,维护人民群众基本丧葬权益,根据《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适时调整。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殡葬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根据职责负责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的具体工作。
  各级财政、公安、价格、卫生、民族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减免对象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死亡,且在本市殡葬服务机构办理殡葬服务的下列困难群众,给予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
  (二)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
  (三)生前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减免范围
  第五条 下列基本殡葬服务项目纳入减免费用范围:
  (一) 尸体车辆接运;
  (二) 尸体清洗消毒;
  (三) 尸体冷藏存放(最长不超过4日);
  (四) 小型告别厅一班次;
  (五) 卫生纸棺1个;
  (六) 尸体火化;
  (七) 骨灰清理、包装、骨灰盅1个;
  (八) 骨灰寄存费。
  前款所列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按照省、市、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且生前具有本市户籍的,免除其第五条第(一)至第(七)项费用;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按照50%的标准核减第五条第(一)至第(七)项规定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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