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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做好湿地公园发展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展建设湿地公园,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适度开发、合理利用”的基本原则。湿地公园建设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并发挥湿地多种功能,应当突出湿地的自然生态特征和地域景观特色,从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保护栖息地、防止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衰退的基本要求出发,通过人工适度干预,促进修复或重建湿地生态景观,维护湿地生态过程,最大限度地保留原生湿地生态特征和自然风貌,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充分挖掘、展示、利用湿地人文资源,让公众在领略湿地自然风光、认知湿地的同时,了解湿地文化、民俗及其在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使其不仅发挥特有的生态效益,也成为提高公众生态意识的教育基地。因此,应当鼓励在湿地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显著的湿地区域规划建立湿地公园,鼓励在具有生态恢复可能性的退化湿地区域采取拯救性生态恢复措施并建立湿地公园,鼓励在具有典型的区域生态特性、典型的地理地带性特征且具有合理利用潜力的生态脆弱湿地区域规划建立湿地公园,鼓励在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的同时加强湿地区域地方文化遗产保护。
  三、划建湿地公园的基本条件
  (一)湿地公园选址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显著或特殊生态、文化、美学和生物多样性价值的湿地景观,湿地生态特征显著;
  2、以湿地景观为主体,融合湿地景观和人文景观并具有生态、科学、教育、其他自然景观和历史文化价值;
  3、能够在保护湿地野生动植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4、适宜的面积满足保持湿地生态完整性和周围风貌。
  (二)湿地公园建立应当满足以下管理条件:
  1、区域内无土地权属争议,湿地公园经营机构具有土地使用经营权(包括承包、委托经营管理协议);
  2、湿地生态用水权益基本保障;
  3、建设投资主体明确,运行维护投入制度健全;
  4、湿地公园经营机构明确;
  5、具备开展湿地保护等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的能力。
  四、建立湿地公园的申报审批程序
  国家湿地公园按以下程序申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拟建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函和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等材料,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省级湿地公园的建立,由湿地公园所在地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拟建省级湿地公园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函和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等材料,报省林业主管部门。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湿地公园评审委员会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对符合省级湿地公园建设标准的批准建立。
  市(州)、县级湿地公园由市(州)、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参照以上规定批准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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