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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做好湿地公园发展建设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做好湿地公园发展建设工作的通知
(甘林资字〔2009〕118号)


各市(州)林业(农林)局、厅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高度重视下,在国家林业局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全省大部分自然湿地纳入自然保护区管理,并得到了较为有效的保护。但随着人口的持续增长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省湿地面积不断减少、功能衰退的总体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如不尽快扭转这一被动局面,拯救性地加强湿地保护,全省湿地资源将会进一步萎缩。因此,扩大恢复湿地面积,对自然湿地实施抢救性保护仍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湿地保护的重点任务,在不具备建立自然保护区条件的湿地区域建立湿地公园,是扩大湿地面积、提高湿地保护成效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5〕118号)和今年4月全国湿地公园建设座谈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现就湿地公园发展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展建设湿地公园的重要意义
  湿地公园是以具有显著或特殊生态、文化、美学和生物多样性价值的湿地景观为主体,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性、维护湿地生态过程和生态服务功能并在此基础上以充分发挥湿地的多种功能效益、开展湿地合理利用为宗旨,可供公众游览、休闲或进行科学文化和教育活动的特定湿地区域。湿地公园是国家湿地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湿地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及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等共同构成了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发展建设湿地公园是落实国家湿地分级分类保护管理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当前形势下维护和扩大湿地面积直接而行之有效的主要途径。发展建设湿地公园,既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湿地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又有利于充分发挥湿地多种功能效益,同时满足公众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社会的参与和科学的经营管理,达到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维持湿地多种效益持续发挥的目标。对改善区域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及建设生态文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鼓励发展建设湿地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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