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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2010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6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2010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人社医发[2010]25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2010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定点医药机构:

  经市政府批准,2010医保年度(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保”)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标准(以下简称个人帐户计入标准),以及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以下简称“三项标准”)暂不调整,仍按2009医保年度标准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保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计入标准

  2010医保年度,本市城保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计入标准,仍按2009医保年度计入标准执行,按规定计入。具体标准见下表:

  2010医保年度城保个人帐户单位缴费计入部分计入标准

  二、关于城保“三项标准”

  2010医保年度,“城保”参保人员“三项标准”,仍按2009医保年度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下表:

参保对象

计入标准 (元)

在职职工

34岁以下

140

35-44岁

280

45岁以上

420

退休人员

74岁以下

1120

75岁以上

1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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