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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关于2010年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继续深化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

  1.继续坚持将省市示范高中部分招生指标分解到各初中学校(含民办初中学校),纳入各地中招工作中,实行统一管理,分校录取。2010年分解指标应达到学校招生计划的70%,具体分解因素和办法由各市教育局制定。

  2.进一步推进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高中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2010年,各市应按《安徽省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教基〔2006〕10号)要求在初中学校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开展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对全体初中毕业生进行综合素质评定,并制定高中招生综合素质录取标准,把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录取依据之一,积极改变以分数为唯一录取依据的做法。

  3.继续试行优秀初中毕业生和特长生保送或直升普通高中的制度。保送和直升比例应控制在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5%以内,具体办法由各市教育局自行制定。优秀毕业生和特长生的保送或直升工作要尊重学生本人的意愿,保证推荐办法、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公开。推荐办法和名单要张榜公布。

  4.市、县(区)教育局应统一管理所辖民办高中的招生计划和录取工作。可允许民办高中拿出一定比例的招生计划进行自主招生,民办高中要有最低录取标准(或分数线),可在当地高中最低录取标准上适当下浮。民办高中应在市、县(区)教育部门批准的区域里招生,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经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生源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开展跨市招生。各有关市教育局要把好学校招生条件、招生简章备案等环节,平衡好招生计划,规范招生行为,禁止学校自行录取无档案考生。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公办普通高中一律不得跨市招生。

  5.中考政策性加分办法,由各市教育局自行制定。确定加分因素要充分遵循教育规律,有利于促进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促进学生个性特长的发展。各市在确定和执行加分政策时要建立规范的工作程序,严格控制项目和分值,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不得将任何学科竞赛成绩作为加分因素。

  四、加强中考和中招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一)各市教育局要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05〕3号)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中考和中招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要进一步理顺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管理体制,统筹管理招生工作。在各市高中阶段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科室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各市要把中招考务等具体工作,集中到招办,形成行政部门制定政策并监督支持执行的统一的工作机制,确保在新课程理念下的中考和中招改革稳步推进,确保2010年中考和中招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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