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守法律法规,实行责任追究。
(一)中小学教师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有违反规定行为的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二)对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
1.诫勉谈话,限期整改;
2.做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取消或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奖金);
5.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低聘专业技术职务;
6.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
7.调整工作岗位;
8.解除聘约;
9.对违规收费的,限时全额清退违规收取的费用。
(三)责任追究的一般措施
1.对情节严重违反纪律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2.被投诉、检举和控告的人员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按学校对教师的管理程序审议,复核决定在受理申请起15日内作出并告知申诉人。
3.责任追究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按程序执行。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六、加强管理,持之以恒。师德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必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有分工有协作,齐抓共管。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师德建设作为一项事关教育工作全局的大事,加强领导,统筹部署,建立健全师德建设的各项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二)各级各类学校要把师德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学校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好责,做到制度落实、组织落实、任务落实、检查落实。
(三)学校基层党组织,广大党员教师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先锋模范作用,以党风带教风,以党性铸师魂。
(四)学校工会、团组织要协调配合,动员学生、家长和社会积极参与师德建设工作,形成加强和推进师德建设的合力。
(五)开展以师德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教师培训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六)进一步完善教师资格认定和新教师聘用制度,把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作为必备条件和重要考察内容。
(七)在加强和改进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理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的同时,还要重视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关注教师的合理需求。将师德建设同解决教师实际问题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增强师德建设的感召力、亲和力和影响力。
七、本实施办法同时适用于市属高校、全市幼儿园及职业学校、民办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