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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宁夏医科大学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宁夏医科大学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的批复
(宁政函[2010]34号)


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你们《关于呈请自治区政府对宁夏医科大学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批复的请示》(宁政学办〔2010〕5号)收悉。鉴于《宁夏回族自治区2008-2015年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已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指导意见》(学位〔2008〕29号)以及《关于做好2008-2015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学位〔2008〕30号)的有关要求,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2008-2015年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执行过程中的组织机构、政策支持、资金投入等在确保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况下,随着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二、同意宁夏医科大学为立项建设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要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内容进行,外科学、人体解剖与组织胚胎学、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等3个学科为拟建博士学位点授权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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