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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对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人员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对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人员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政发[2010]4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对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人员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对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人员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适用本规定。
  对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的管理,适用《条例》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 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十五年以上的;
  (三)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五年以上,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四条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第五条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有《条例》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不符合本规定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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