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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防止耕地抛荒工作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防止耕地抛荒工作的通知
(明政办〔2010〕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近年来,由于农业比较效益下降、农村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土地流转不畅以及自然灾害等方面的原因,我市部分农村出现不同程度的耕地抛荒现象,对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确保粮食安全和保障主要农产品供给产生不利影响。为切实解决耕地抛荒问题,最大限度地提高耕地利用率,稳定我市粮食生产,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关系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关系到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关系到经济全局、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保护耕地、坚决制止耕地抛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坚决制止人为因素造成的耕地抛荒。

  二、突出分类指导。各地要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耕地抛荒情况调查,摸清抛荒耕地的地点、面积和承包户,区分季节性撂荒和常年抛荒等不同情况,分析耕地抛荒性质和原因,制定抛荒耕地恢复耕种计划,实行分类指导。特别是对因弃农经商和外出务工无力耕种的,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发包方组织其它农户进行代耕;对于水毁耕地,乡镇人民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损毁程度及时组织农民修复,引导和鼓励农民及时复耕;对于边远山区生产能力低、生产条件差的非基本农田常年抛荒耕地,按照“因地制宜、宜粮则粮、宜经则经”的原则,通过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种植其它经济作物,提高耕地产出率。

  三、推进土地流转。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农户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因无力耕种但又不愿放弃耕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要积极引导其采取转包、出租、入股、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耕地承包经营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承租、经营承包地和抛荒地。财政、农业、供销、金融等部门要在生产资料供应、提供小额信贷、财政信贷贴息和农业技术等方面提供支持,发展规模经营。要加快建立以县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为主体的土地流转服务平台,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法规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纠纷调处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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