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海市2010年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批复
(漳政地〔2010〕44号)
龙海市人民政府:
《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海市2010年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请示》(龙政综〔2010〕31号)悉。依据《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龙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7.92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该批次用地列入漳州市2010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二、同意征用龙海市角美镇白礁村集体所有水田1.4704公顷、旱地0.2308公顷,沙坂村集体所有水田2.4648公顷、养殖水面0.3678公顷,海澄镇上寮村集体所有水田1.7302公顷,东园镇凤鸣村集体所有养殖水面1.659公顷,合计征用土地面积7.923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农村村民住宅项目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三、龙海市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该批次用地占用耕地5.8962公顷,应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