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各市、县政府要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信息化建设列入规划,切实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建设。要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信息网络查询服务和信息沟通机制,方便公众及时了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信息,引导、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工作。要通过城管110、网格化管理等现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手段,搭建信息沟通平台,优化行政执法流程,实行精细化、社会化、动态化管理,不断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率。
三、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九)完善工作协调机制。要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与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信息通报与工作联系制度,实现行政管理信息的互通与共享。要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与其他有关执法机关之间的职责权限,完善协作配合机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前,需要相关专业部门作出专业界定的,应当主动与专业部门协调,界定后再作出处罚;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协助调查或协助执行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要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能和责任,建立合理分工、协调运作的新机制,原则上具体的执法活动主要由基层执法队伍承担。财政、编制等有关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支持深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十)强化工作指导。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密切关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依法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配套制度建设,保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健康深入开展。
(十一)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各市、县政府要建立健全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以及执法人员的监督制度,切实加强行政机关层级监督,教育、督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司法机关的监督。要高度重视、正确对待新闻舆论监督,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改进自身工作,不断提高城管执法水平。要完善个案监督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执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要把各项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范围,保证集中后的行政处罚权得到依法有效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