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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若干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若干意见
(皖政〔2010〕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以来,我省各市和47个县(市)相继开展了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正在向乡镇延伸,长效机制正在逐步形成。这项工作的开展,对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整合优化行政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减少行政执法层次,下移行政执法重心,日益成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方向与要求。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不断深化和拓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一)依法调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地域范围。2008年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范围进行了重新界定,各市、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规划管理方面行政处罚权的实施范围,要统一调整为城乡规划区。其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范围,调整为城市和镇规划区。

  (二)继续推进行政执法重心下移。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扩权强镇的若干意见》(皖发〔2009〕15号),在统一行政执法标准、统一行政执法文书、统一规范操作流程、统一组织业务培训的前提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委托执法或派驻执法等方式,逐步在镇一级配备城市管理行政力量,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已经在镇一级设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市、县,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科学界定行政执法种类和范围的前提下,依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统一实施相关行政执法行为,切实解决“看得见、管不着”与“管得着、看不见”的矛盾,破解基层行政执法难题。

  (三)拓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领域和权限范围。各市、县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和行政执法需要,在已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基础上,要求增加或调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种类和行政执法范围的,或者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由城市管理领域向经济、文化等其他领域拓展的,应按照《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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