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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
(厦府办〔2010〕5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化思想认识,加强规范办学行为统筹

  规范办学行为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必然要求,是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培养社会主义建设合格人才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重要性,明确领导责任和工作目标,加强统筹协调,采取有效措施,遵循教育发展和人才培养的规律,不断建立和完善适应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有效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二、强化政府职责,加大规范办学行为保障

  ㈠推进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

  要将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作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福建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基本标准》,把推进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结合起来,科学调整建设和评估计划,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经费投入,切实改善办学条件,配足配齐师资,确保建设与评估任务的完成。2012年我市城乡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都应按照《福建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基本标准》,通过“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估,进一步促进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㈡配齐配足学科教师

  要按照编制标准配齐配足各科教师,特别要足额配齐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厦府〔2009〕170号)的要求,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配齐配足义务教育学校尤其是农村和边远山区学校教师,近年新增的教师编制优先用于补充农村紧缺学科教师,到2011年底前为农村小学足额配备英语、体育、音乐、美术、科学专任教师,使所有农村小学都能开齐开足国家和省颁规定课程。要积极创造条件解决中小学校学科教师结构失衡的状况,确保2012年底前完全配齐师资,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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