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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杏林湾文教区安置房一期开发用地项目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杏林湾文教区安置房一期开发用地项目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府〔2010〕9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07年度第十四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即闽政地〔2008〕199号)和厦府地〔2008〕465号文批复,决定征收集美区后溪镇东宅村126495平方米、崎沟村1777平方米、后溪村1993平方米、后安村434平方米集体土地,使用侨英街道办28177平方米国有土地,合计征收(使用)土地158876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项目名称

用途

征收面积(平方米)

被征收单位

征地实施单位

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

杏林湾文教区安置房一期开发用地

开发用地

126495

东宅村

厦门后溪镇人民政府

1777

崎沟村

1993

后溪村

434

后安村

28177

侨英街道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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