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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的批复

  六、创造良好人居环境,建立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城市。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切实做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卫生、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要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保障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和区位布局。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积极稳步推进城市棚户区等旧城改造特别是危房改造。要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生态良性循环,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应以清源山、桃花山、紫帽山、文笔山和百崎湖等为核心,以滨海、河流及道路绿化带和防护林带为廊道,以公园、街头、居住区和单位绿地为基础,形成完整的城市绿地系统。

  七、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根据泉州市自然山水与历史文化遗产紧密结合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保护,按照《总体规划》要求,保护好“山、水、城”相依的历史文化名城景观,维护旧城的基本格局,严格限制随意拓宽道路。要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严格控制历史文化街区及周边保护地带的建筑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保持城市的传统风貌特色。要加强对清源山等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严格控制风景名胜区内的人造景观建设,严禁开山采石。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泉州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加强城市各类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积极开展城市设计。要严格执行《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要加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用地发展的统一规划和协调管理。中心城区控制范围内要积极探索建立高效的规划管理机制,加强建设用地的统一规划管理,把各类开发区和中心城区及周边的风景名胜区纳入城市规划统一管理,不得下放城乡规划管理权,切实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

  泉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加强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加大《总体规划》宣传力度,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在《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确需变动,应依法定程序报《总体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泉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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