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检机构的资质
应是经上海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
开展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应为具备上述条件的市级医疗保健机构。
(二)婚检机构所设婚前保健门诊场所及设备要求
1、 基本用房
婚前保健门诊总使用面积不小于160平方米。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婚前医学检查室(以下简称:婚检室)、女婚检室、综合检查室、主检咨询室、宣教候诊区和检验室。男婚检室、女婚检室和综合体检室各室的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应分隔为接诊区和检查区;主检咨询室使用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宣教候诊区使用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婚前保健门诊应相对独立、不与临床诊室和办公室共用。
开展精液检查的需设置采精室。
另需设有专用于保管婚前保健有关文书的资料室或档案室,工作人员更衣室,医疗废弃物处置处(室[微软用户2] )。
2、各室配备要求
各诊室应配备消毒物品存放柜、非手触式流动水洗手设施、紫外线灭菌灯、污物桶,并做到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分开放置。婚检门诊区域应具有室温控制设备。
女婚检室:配备妇科检查床、诊察桌椅;手套、窥阴器、臀垫等一次性妇科检查器具;棉签、试管、生理盐水等化验用品。
男婚检室:配备诊查床、诊察桌椅;手套、外生殖器检查测量用具等检查器具。
综合体检室:配备诊查床、诊察桌椅;听诊器、血压计、叩诊槌、体重计、视力表、色谱仪等检查器具。
主检咨询室:配备一张圆桌、三把相同的椅子;男女生殖器模型、图片、宣传折页等辅助教具;以及适合新婚至孕前使用的避孕药具。
宣教候诊区:配备有关生殖健康知识的挂图,视听设备、足够的座椅等设施。提供茶水、报刊、杂志以及宣传折页或小册子。有条件的机构可在宣教、候诊区内设置若干独立的视听区。从事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婚检机构,还应提供外语宣传资料。
检验室:配备开展常规检查项目的仪器设备。设置抽血处,布局合理,符合消毒隔离的要求。检验室应达到BSL-2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要求,并上报所在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医疗废物处置处(室[微软用户3] ):设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并配备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设置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资料室:配备存放婚前保健有关文书的文件柜或文件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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