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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2009修订版)》的通知

  咨询内容可根据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1、婚育保健知识:提供新婚期保健、孕前保健、孕期保健等基本保健知识,帮助服务对象制定生育计划。
  2、避孕知识:介绍适合新婚至孕前使用的避孕方法的信息,包括避孕原理、适应证和禁忌证、使用方法、可能发生的副作用等;帮助服务对象根据其自身情况,知情选择适宜的避孕方法。
  3、对于经检查患有疾病的服务对象,或服务对象提出的相关问题,提供针对性的咨询服务。内容包括:
  遗传性疾病:所患疾病发病特点、遗传方式、子代再发风险、产前诊断、治疗措施和婚育指导。
  精神疾病:疾病对婚育的影响和医疗、保健措施等。
  传染病:疾病对健康的影响,传染期婚育可能带来的后果,治疗后适宜的婚育时机,应采取的医学防治措施等。
  其他影响婚育的疾病:疾病对健康和婚育的影响,应采取的医学防治措施等。
  经咨询指导,服务对象应在《婚前医学检查表》上签署知情意见。
  服务对象对婚前医学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
  二、婚前保健服务程序
  (一)婚姻家庭健康咨询室:婚检机构应在“婚姻家庭健康咨询室”播放有关的宣传音像资料,并由卫生指导人员向服务对象宣传婚前保健的重要性、必要性,引导服务对象自愿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内容包括:
  1.宣传婚前保健是预防出生缺陷的首要环节,婚前医学检查与一般体检的区别、对自身的益处,不适当婚育可能造成的后果等知识。
  2.告知服务对象拥有通过婚前医学检查知晓对方健康状况的权利,以及将自己健康状况告知对方的义务。
  3.介绍婚前医学检查基本项目免费服务的政策以及人性化服务的各种措施,发放“免费婚检服务联系单”。
  对自愿接受婚前医学检查者,指引到婚检机构所设婚前保健门诊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卫生咨询。
  对引导后仍不愿接受婚前医学检查者,卫生指导人员应当向服务对象提供与婚育相关的生殖健康知识、信息和资料。
  (二)婚检机构所设婚前保健门诊:进入婚前保健门诊后,按婚检机构内流程进行填表、实验室检查(抽血)、病史询问、综合体检、男性、女性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并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三、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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