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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2009修订版)》的通知

  (1)严重遗传性疾病: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而且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有关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处于病情发作期,丧失婚姻行为能力或具有攻击行为的。
  (3)指定传染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可母婴传播的其他传染病。
  (4)影响婚育的其它相关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3、婚前医学检查的转诊
  婚前医学检查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对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应在主检医师复查后,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转诊单,告知服务对象前往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确诊。原婚检机构应根据确诊结果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保留原始资料。
  4、婚前医学检查结果和医学意见
  婚检机构应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服务对象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在“婚前医学检查结果”和“医学意见”栏内分别注明:
  (1)检查结果: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丧失婚姻行为能力;患有重型精神病,丧失婚姻行为能力或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
  医学意见:建议不宜结婚。
  (2)检查结果:患有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患有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患有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
  医学意见:建议暂缓结婚。
  (3)检查结果:患有终身传染的传染病(非发病期);终身传染的病原体携带者;生殖道发育异常;重要脏器功能衰竭。
  医学意见: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4)检查结果: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患有严重重要脏器疾病。
  医学意见:建议不宜生育。
  (5)检查结果:未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医学意见: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
  (三)婚前卫生咨询
  婚前卫生咨询是婚检主检医师在出具医学意见时,根据本次医学检查的结果、服务对象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提供针对性强、科学实用的知识和信息,帮助服务对象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适宜的决定。
  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由当事人自己向对方说明。主检医师在服务对象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向服务对象双方详细说明可能发生的后果,并指导双方采取有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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