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2009修订版)》的通知
(沪卫疾妇〔2010〕015号)
各区县卫生局、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关于印发<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14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婚前保健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5〕45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对2002年下发的《上海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2009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印发<上海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的通知》(沪卫妇基〔2002〕41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2009修订版)
为向公民提供优质保健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修订本规范。
一、婚前保健服务内容
婚前保健服务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以下简称服务对象)所进行的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一)婚前卫生指导
婚前卫生指导是获准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婚检机构)通过多种方法和途径,系统地为服务对象进行有关结婚、生育、预防出生缺陷、减少疾病遗传和传播等医学知识的健康教育和指导。
1、婚前卫生指导内容
(1)有关性保健和性教育;
(2)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
(3)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
(4)遗传病和传染病的基本知识;
(5)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
(6)孕期保健和产前诊断的有关知识;
(7)获得其他生殖健康知识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