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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定办法》的通知


  7、未陈列及销售化妆品、日用品、保健品或其他非医药物品。

  8、专柜陈设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处方、非处方药品必须分别陈列;医保药品、处方与非处方药品专柜应占经营柜台的80%以上。

  二、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和GSP认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药学技术人员名册、技术职称证书,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注册证和继续教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药品经营品种和药品进销存清册;

  (六)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及评估报告,内容包括:零售药店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情况和评审前一年业务收支情况;

  (七)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八)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审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遵循如下的办法及程序: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审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审定工作原则上每三年评审一次,每次评审时,市劳动保障部门从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评审专家库(由具有高级职称、从事医药管理和临床工作的专家组成)中随机抽取6名专家,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随机抽取3名工作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为了保证审定工作的公正性,由相关监察机构对审定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定按以下办法及程序进行:

  (一)愿意并有能力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可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及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申请定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具备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及条件第1、2、3项的,提交评审委员会;

  (三)评审委员会对是否符合定点零售药店条件的第4、5、6、7、8项要求进行现场检查评审。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制,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投票赞成定点即获通过;

  (四)市劳动保障部门对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零售药店在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站上或用其他方式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如无异议,颁发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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