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定办法》的通知
(厦劳社〔2010〕5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经修订的《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定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审定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办发[1998]44号)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如下资格及条件:
(一)申请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
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满一年,经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能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零售药店。
(二)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的条件
1、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通过GSP认证,三年内未发生药品质量事故;
2、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三年内未发生违反药品价格的行为;
3、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常用药品、24小时提供售药服务的能力;
4、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5、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有计算机管理系统及专职操作人员,实行了购药结算清单制;具备单独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完善的存货管理制度;
6、符合《厦门市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零售药品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且不在超市内设立的独立门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