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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价服〔2010〕57号)


各市、县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行为,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并报经省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省物价局修订了《安徽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修订后的《安徽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于2010年4月1日起执行,原《安徽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皖价服〔2001〕18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规范游览参观点(景区)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的价格秩序,促进我省旅游和文化产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游览参观点内索道、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第三条 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景区)门票价格的主管机关,依法对游览参观点(景区)门票价格实施管理。
  第四条 游览参观点(景区)门票价格按照统一政策、分级审批、全省协调的原则进行管理。
  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监督各地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游览参观点(景区)门票价格政策;审批国家 5A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调控全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总水平。
  市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游览参观点(景区)门票价格的政策,审批辖区内4A级旅游区的国家级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重要文物保护单位的门票价格,协调辖区其他门票价格水平和价格调整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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