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附件3:
  厦门市原在乡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单位:(元∕人·年)

新残疾等 级

伤残性质

2009年10月1日起我

市执行的新标准

 

2008年10月1日至2009

年9月30日我市执行的

标准

民政部、财政部〔2009〕135号文件公布的标准

备 注

一级

因战

26080

22680

26080

原在乡的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如低于部颁标准,则按照民政部民发〔2009〕135号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高于部颁标准的,则按我市原标准执行。

因公

25250

21960

25250

因病

  24430

21240

  24430

二级

因战

  23600

20520

  23600

因公

  22360

19440

  22360

因病

  21530

18720

  21530

三级

因战

  20700

18000

  20700

因公

19460

16920

19460

因病

18220

15840

18220

四级

因战

16970

14760

16970

因公

15320

13320

15320

因病

14080

12240

14080

五级

因战

13250

11520

13250

因公

11590

10080

11590

因病

10760

9360

10760

六级

因战

10350

9000

10350

因公

9800

8520

9800

因病

8280

7200

8280

七级

因战

7870

6840

7870

因公

7040

6120

7040

八级

因战

4970

4951

4970

因公

4951(按照原标准)

4951(高于中央标准)

4550

九级

因战

4140

3600

4140

因公

3310

2880

3310

十级

因战

2900

2520

2900

因公

2480

2160

2480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