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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附件2:
  厦门市各类重点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生活补助金标准

    

 

 

原 标 准

福建省提高的标准

新 标 准

备  注

“三属”定期抚恤金

烈   属

城镇

842

87

城镇

929

   

农村

534

52

农村

586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城镇

820

78

城镇

898

农村

534

50

农村

584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798

73

城镇

871

农村

525

48

农村

573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

城镇

654

70

城镇

724

农村

373

70

农村

443

“两红”生活补助金

在乡红军老战士

 

1871

197

 

2068

红军失散人员

城镇

1070

262

城镇

1332

农村

813

262

农村

1075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

补助金

城镇

402

70

城镇

472

农村

213

70

农村

283

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

 

 

 

 

230

 

 

 

70

 

 

 

 

300

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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