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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二、有关要求

  (一)各区民政局、财政局要认真落实安排应由本级承担的经费;市民政局、财政局及时下拨中央下达的2009年抚恤补助经费。

  (二)各区民政局、财政局要加强对抚恤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经费及时、准确、足额地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

  1:厦门市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厦门市各类重点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3:厦门市原在乡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附件1:
  厦门市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原抚恤金标准

现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22680

26080

因公

21960

25250

因病

21240

   24430

二级

因战

20520

   23600

因公

19440

   22360

因病

18720

   21530

三级

因战

18000

   20700

因公

16920

19460

因病

15840

18220

四级

因战

14760

16970

因公

13320

15320

因病

12240

14080

五级

因战

11520

13250

因公

10080

11590

因病

9360

10760

六级

因战

9000

10350

因公

8520

9800

因病

7200

8280

七级

因战

6840

7870

因公

6120

7040

八级

因战

4320

4970

因公

3960

4550

九级

因战

3600

4140

因公

2880

3310

十级

因战

2520

2900

因公

2160

2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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