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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2009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2009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粤国税发〔2010〕46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信纳税,增强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和荣誉感,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24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2008-2009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请全省各级国、地税机关按照如下要求做好评定工作:
  一、评定范围
  本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范围为2007年底前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考虑到参评纳税人的稳定性和评定效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暂不纳入本次评定范围。
  二、评定等级
  本次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即:所有符合参评条件的纳税人必须纳入A、B、C、D四个级别之一进行分类管理。纳税信用等级被评定为A、D级的纳税人名单(包括国、地税共管户、国税纯管户和地税纯管户)须分别报送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备案。其中A级纳税人名单将适当选择在省级以上报刊刊登,并在广东国税门户网站和广东地税网站上公告。
  三、评定时间
  4月底之前:各级国、地税机关在税务网站、网上申报系统以及办税服务厅广泛宣传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相关政策、文件,做好宣传发动,营造弘扬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并完成参加本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纳税人名单审核工作。
  5月10日之前:各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办法》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收集、核查评定资料,对辖管的符合评定范围的纳税人签署初评意见,完成初评工作,形成各等级名单报送县(区)级联合评审委员会。
  5月20日之前:县(区)级联合评审委员会完成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的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送地市级联合评审委员会。
  6月20日之前:各市国、地税局联合评审委员会完成对A级纳税人的对外公示和等级确定;县(区)级联合评审委员会完成对B、C、D级纳税人的审批。同时,将《2008-2009年度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备案汇总表》(见附表1)、《2008-2009年度D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备案汇总表》(见附表2)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一并分别上报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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