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配置了计算机管理系统,配备了专职操作人员,实行了医疗收费清单制;
(4)具备单独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完善的存货管理制度。
二、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二)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科室设置情况及医疗设备清单;
(四)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卫生技术人员名册、技术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及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医疗机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情况和评审前一年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等);
(七)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等级医疗机构证明材料;
(八)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九)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审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循如下的办法及程序: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审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审定工作原则上每三年评审一次,每次评审时,市劳动保障部门从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评审专家库(由具有高级职称、从事医药管理和临床工作的专家组成)中随机抽取6名专家,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随机抽取3名工作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为了保证审定工作的公正性,依照相关规定由相关监察机构对审定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定按以下办法及程序进行:
(一)愿意并有能力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可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及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申请定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具备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及条件第1、2、3、4项的,提交评审委员会;
(三)评审委员会对是否符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第5、6、7项要求进行现场检查评审。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制,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投票赞成定点即获通过;
(四)市劳动保障部门对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医疗机构在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站上或用其他方式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如无异议,颁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