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定办法》的通知
(厦劳社〔2010〕5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经修订的《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定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审定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办发[1998]44号)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如下资格及条件:
(一)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满一年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条件
1、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三年内未发生医疗事故;
2、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三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3、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三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4、符合卫生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卫生区域规划要求,且医疗机构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医技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注册的执业医师不少于10名);
5、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为主;
6、各项医疗质量指标达到等级医疗机构规定的标准;
7、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1)主要负责人熟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管理规定;
(2)制定了完善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计划,建立了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