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遂府办发〔2010〕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属各企业:
现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0〕1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10年继续执行《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遂府函〔2009〕4号)有关规定:
(一)继续执行困难企业缓缴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政策,缓缴期限为6个月。
(二)继续执行困难企业降低费率政策。即今年内,全市工伤保险一类行业费率由0.8%调整为0.5%,二类行业费率由1.2%调整为0.8%,三类行业费率由2.2%调整为1.5%;生育保险费率由0.9%调整为0.5%;市本级参保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7%调整为6%,各区县的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各区县结合实际确定。
(三)降低失业保险费费率。市本级参保企业的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2%调整为1.5%,各区县企业的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区县根据基金结余情况确定。
(四)对困难企业实施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已申报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得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五)鼓励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培训,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从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职业合格证(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对用人单位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具体办法按遂市财社〔2010〕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认定困难企业的条件
(一)受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
(二)已制定稳定就业局势措施且没有裁员或裁员未超过10%的;
(三)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的。
困难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经委、国资、税务、中小企业局等部门按照困难企业条件认定,并重点向困难中小企业倾斜。
三、缓缴社会保险费、降低费率、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报批程序为:企业申报;区县人民政府初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部门集体审核;市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