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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服务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健全行政审批服务制度
  (一)实行统一受理、送达制。政务服务中心是受理本级政府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的办公场所。各行政审批部门入驻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包括申请人亲自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的申请或者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依法告知申请人有关事项,接待行政审批事项咨询,登记受理申请材料,通知申请人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送达)行政审批证件。
  (二)实行首问负责制。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熟知各项行政审批的要求,对前来咨询、办理事项的群众和企业负首问责任。对属于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应当准确、清楚地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报材料齐全的,要按规定及时予以受理或办理;可以当场更正的申报材料,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必须书面告知需要补报的所有材料;不属于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要指引群众和企业到有关部门办理。在接待来人、来电的咨询、查询、投诉、业务办理过程中,如发生拒绝、推诿或态度粗暴、蛮横等现象,一经查实,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调离并依法依规处理。
  (三)实行一次性书面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在窗口服务工作中,应对服务对象办事申请和咨询作出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信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必须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全部内容,满足项目审批工作的要求。同时,无论受理还是不予受理行政申请,都应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四)实行首席代表制。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按照“领导放权、彻底授权、窗口有权”的原则,委任本部门行政审批科负责人为入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首席代表,将除需专家论证、技术经济评审、公开听证、集体研究、政府批准等重大复杂审批项目以外的一般审批事项授权窗口首席代表受理、审核、审批和签发。
  (五)实行AB角制。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在发生审批、审核、核准、备案、发证和登记等行政行为,窗口岗位第一责任人不在岗位时,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应指定相应工作人员代其行使相关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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