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发电〔2010〕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0]63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范围
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对象,原则上应从我市省级劳动模范中产生,并以2005年以来的事迹为主。企业和农村推荐评选“全国劳动模范”,机关和事业单位推荐评选“全国先进工作者”。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有特殊贡献的除外),已故人员一般不予追认(在评审过程中去世的除外)。
以下5种对象不参加推荐评选:
1.已获得过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的;
2.厅局级(含)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3.现役军人;
4.在我市工作的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
5.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发生重大交通、火灾、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事故,严重职业危害和重大治安事件,以及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的企事业单位责任者。
二、名额分配
省里分配给我市的推荐名额为21名。根据省里要求和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市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名额确定为企业负责人3名(含乡镇企业负责人1名),企业一线职工8名(含外来务工人员1名),农业人员3名,其他人员7名。
三、各类人员界定
1、企业负责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
2、企业一线职工:是指企业生产一线工人或专业技术人员。
3、农业人员:是指第一产业的就业人员,即“三农”人员,包括农林牧渔业和在农村就业的人员。兼企业负责人的除外。
4、其他人员:除企业负责人以外的人员。
四、评选要求
1、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推荐单位要在党委的领导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格遵照条件、履行程序,确保评选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