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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7月11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1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综发(2010)21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本市从2010年4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960元调整为112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三)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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