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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八条 县市区国库支付中心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验收证明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管理机构出具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的网上采购证明,在60天内与配送企业结算和支付药款,并及时收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收入。

第六章 配备使用

  第十九条 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药事管理机构,完善医师处方监督检查和审核制度,加强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规范基本药物临床使用,发挥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药物治疗的合理、安全、有效提供保障。

  第二十一条 患者凭处方可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物。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对处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核,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第七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完善和规范政府调控与市场作用相结合的基本药物价格形成机制。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健全基本药物价格监测管理体系。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省级招标采购价格、配送费用及药品加成政策,确定全省基本药物最高零售价格。

  市州或县市区根据区域统一配送企业的招标情况,在省级招标采购价格内,确定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统一采购价格。

  在完善补偿机制、落实补助政策的同时,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及其他药物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省级招标采购价格。

第八章 补偿报销

  第二十三条 建立并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合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政策,拓宽补偿渠道,进一步加大政府补助力度,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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