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完善全省药品储备制度。对临床必需、价格低廉、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无替代品目的基本药物鼓励企业生产,纳入省级储备范围。
第五章 采购配送
第十二条 基本药物和补充的非目录药品,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公开招标采购,由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药品集中采购实行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产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负责药品配送也可委托市州或县市区招标确定的药品配送企业配送。
第十三条 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企业的产品质量、服务和保障能力,参与投标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资格条件,以及既往招标等情况,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直接挂网等方式组织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
第十四条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精神类药品、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治疗用药品(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等)、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等药物采购配送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基本药物和补充的非目录药品逐步实行网上统一采购。各市州或县市区可成立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需求计划收集、药价二次谈判、订单下达等工作。
第十六条 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确定,由市州医改领导小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公开招标原则等,选择由市本级统一招标或由所属县市区各自招标,确定相应辖区内的药品配送企业。
第十七条 加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管理。负责招标确定配送企业的市州或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根据集中采购结果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配送费用、供货时间、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执行周期与招标采购周期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