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商务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卫办发〔2010〕117号)
各市州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信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快建立我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卫生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商务厅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甘政发〔2009〕97号)和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临床必需,疗效确切,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第二条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按照国家的要求,做好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衔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