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各地要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服务网络。近期要重点改善精神卫生、妇幼保健、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加强城乡急救体系建设。
优化公共卫生资源配置,完善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体系的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医疗机构依法承担重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救治等职责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职责。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法定的公共卫生职责,并鼓励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医疗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之间要建立分工明确、功能互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工作机制,实现防治结合。在实施和推广公共卫生服务中,积极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技术和方法,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
(三)健全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经费标准按单位服务综合成本核定。2009年,全省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不低于1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2元,省级财政补助1元,市州和县市区财政各补助1元。省直管县原市级筹资部分继续由市级承担,新增部分由省财政安排。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各市州、各县市区卫生和财政部门要认真测算并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并根据确定任务及时足额落实政府补助经费。对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所有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核定政府补助。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根据其任务完成情况经考核后给予补助。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按照规定取得的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合理安排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资金。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政府按原经费渠道核拨。
公立医院承担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政府给予专项补助。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
(四)强化绩效考核。
各级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制度,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和方法。具体考核工作可委托同级卫生监督机构承担。考核内容包括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资金管理规范性、社会满意度等情况,保证公共卫生任务落实和群众受益。省卫生厅将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每年组织检查考核,对各市州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进展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县市区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工作进展和实施效果各项指标进行量化评估。要充分发挥考核结果在激励、监督和资金安排等方面的作用,考核结果要与经费补助以及单位主要领导的年度考核和任免挂钩,作为人员奖惩及核定绩效工资的依据。要注重群众参与考核评价,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考核情况应向社会公示,将政府考核与社会监督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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