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公安机关交巡警机构职能调整的通知
(渝办发[2010]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在全市公安机关实行交巡警合一警务机制改革,是融入世界警务体制、进行国际警务大循环的明确标志,是弥补警力不足、提高警务复合型功能的有效举措,是构建和完善治安防控体系的有效载体,是实现“打击犯罪更彻底、服务百姓更直接”目标的重要途径。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9]334号)精神,市公安局对交巡警机构职能进行了整合,设立了交通巡逻警察总队。为切实推进全市公安机关交巡警合一警务机制改革,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公安机关交巡警机构职能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目标
按照“统一指挥、机动灵活、布局合理、精干实战”的原则,通过整合警力资源、调整职能配置、优化勤务模式,实现交巡警队伍的功能综合、整体联动、一警多能,构建全天候动态化的新型治安防控体系,推动全市公安队伍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转变,为“平安重庆”、“畅通重庆”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机构设置
(一)各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机构。根据渝办发 [2009]334号文件精神,将原市公安局交警总队驻各区支队成建制下放所在地分局管理。下放后,与各区公安分局现有的巡警支队整合组建交巡警机构,名称统一为“重庆市公安局XX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机构规格暂与原市公安局交警总队驻各区支队保持一致。
(二)其他区县(自治县)公安局交巡警机构。由区县(自治县)公安局现有的交通管理支(大)队、巡逻警察支(大、中)队整合组建交巡警机构,名称统一为“重庆市XX区县(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大)队”。机构规格暂与原交通管理支(大)队保持一致。
上述调整, 由各区县(自治县)按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
三、主要职责
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大)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有关刑事案件的侦查和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负责担负治安巡逻、执勤和警卫任务;
(三)负责预防和处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事故;
(四)负责维护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