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编分流人员。
1. 系统内统筹调剂。未聘人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由市县区人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县市区卫生系统内统筹调剂安置。
2. 允许提前退休。截至2009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分流人员,本人自愿提前退休,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符合病退条件的,可按现行政策办理病退。
3.鼓励自谋职业。支持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创办或领办经济实体。分流人员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后,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另按本人连续工龄计算,每1年工龄,加发本人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1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上述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分流人员,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符合享受失业等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二)非在编分流人员。
非在编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全省招聘职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项目招考条件的,允许在两年内参加全省统一选拔考试,被录用后按照招聘职业医师项目政策,工作达到规定年限后纳入正式在编人员范围。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和其他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享受以下待遇:
1. 给予经济补偿。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补偿金,月工资为本人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 落实相关社会保险。按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符合享受失业等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流人员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试点县市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分流人员安置工作由县市区卫生部门牵头抓总,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试点县市区卫生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分流人员安置实施方案,按规定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二)明确实施步骤。分流人员要按规定程序,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初审,县市区卫生、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兑现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