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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流人员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流人员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人社发〔2010〕3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制订的《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流人员安置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卫生厅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流人员安置办法
(试行)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甘政发〔2009〕97号)精神,为妥善安置改革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流人员,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深化改革,加强队伍建设。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资格准入制度,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操作程序,确保分流安置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坚持改革创新,分类推进。点面结合,统筹兼顾,分步实施,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和谐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对象范围

  本办法所指分流人员,为2009年12月31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的两类人员:一是定岗竞聘中未聘的在编人员(含政策性安置人员);二是非在编临时聘用人员,包括定岗竞聘中的未聘者和未纳入竞聘范围的人员。

  2007年之后参加全省医疗卫生大学生选拔考试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人员,从录用之日起6年内不作为分流对象。2007年之后参加全省招聘执业医师考试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人员,从录用之日起5年内不作为分流对象。

  三、安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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