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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抚政办发〔2009〕54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抚顺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城市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提高公众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满意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完善城市管理工作机制、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为目的,通过建立和实施科学有效的监督考核和约束激励机制,更好地促进城区政府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发挥主体作用,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管理,推动城市管理工作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考核范围

  各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城市管理效能情况:主要考核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和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工作等方面的工作成效。

  1.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主要是城市临街建筑物立面变更、户外广告和商业牌匾、景观灯饰等方面规范管理的情况,城市道路、广场、居民区、城郊结合部环境卫生的日常作业和管理情况,市容环境卫生“脏、乱、差”的治理情况等。

  2. 市政设施管理:主要是区管道路、桥梁、路灯、排水等市政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和路政管理情况。

  3. 园林绿化管理:主要是区管城市公共绿地、道路绿化带和行道树等绿化设施的日常管护和公园管理情况。

  4.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要是依据《抚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的规定,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设施、城市规划管理、房屋拆改管理和部分公安交通占道、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处罚权的情况。

  5. 社会评价情况:

  (1)市区二级市民投诉、政风行风热线、民心网、市长信箱等反映的城市管理问题办结情况。

  (2)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城市管理问题建议、提案办结情况。

  (3)对新闻媒体曝光城市管理问题查实情况。

  (4)领导批示城市管理工作意见及上级转办、督办件的办结情况。

  (5)公众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社会问卷评价。

  (6)社会化管理:主要是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城市管理,实施“门前五包”、组织冬季除运雪、开展义务植树、进行大环境清理等方面情况。

  (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主要考核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工作目标、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情况。

  (三)基础工作完成情况。主要考核组织领导、基础资料管理、依法行政和工作宣传等方面的情况。

  1. 组织领导:主要是城区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否切实把城市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城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管理的投入是否到位,长效管理机制是否建立,管理网络是否健全,管理责任是否落实,工作制度是否完善,城区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主体作用是否得到充分发挥。

  2. 基础资料管理:主要是城市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等各类基础档案、资料是否健全、完整;是否及时按要求向上级对口部门上报各类专业统计报表、计划、总结和相关资料等方面情况。

  3. 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法制工作领导机构,实行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建设情况,执法队伍建设、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情况,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方面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法律文书制作和案卷归档及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方面内容。

  4. 工作宣传:主要是城市管理社会宣传工作是否有力;是否落实日常报送信息制度化、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传送信息常态化等情况。

  四、考核方法

  (一)考核实行千分制,城市管理效能情况占750分,重点工作占150分,基础工作占100分;城市管理效能情况中各专项分值为:市容管理方面100分,环境卫生管理方面200分,市政设施管理60分,园林绿化管理160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230分。

  年度考核总成绩=每月城市管理效能考核的平均成绩+全年重点工作考核成绩+每月基础工作考核的平均成绩+社会参评成绩。

  (二)考核采取日常专项检查和月综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专项检查由各专项考核组分别组织实施;月综合检查,由市城管办统一组织实施。

  1. 城市管理效能情况考核。

  (1)日常专项检查。采取现场拍照、摄像和文字记录等手段,按照城市管理工作考核方案中确定的考核内容进行明查和暗查。每月的检查成绩将通过专题简报予以公布,并按一定权重累计计入月份考核成绩。

  明查。每月进行不少于2次的专项检查,检查结束当日下达整改问题通知单并按考核评分办法扣分;月检查得分按专项加权平均计算,检查成绩将通过专题简报予以公布。

  暗查。进行随机随时的专项抽检,抽检发现的问题当日下达整改问题通知单,检查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时限内整改的不扣分,规定时限内未整改的按考核评分办法扣分并视情节予以通报。

  (2)月综合检查。由市城管办每月统一组织一次综合检查,采取定时间、不定地点、随机抽样、现场考核认定的方式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分值扣分并下达整改通知单。每次综合检查成绩与该月份日常检查累计成绩加权汇总为月份考核成绩,通过新闻媒体和专题简报予以公布,并累计计入年终考核总成绩。

  城市管理效能考核月份成绩=月份内日常检查成绩×50%+月份综合考核成绩×50%。

  (3)对社会服务和社会化管理的考核。由市城管办每年年终组织一次,采取社会问卷调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城市管理监督员座谈,征求相关行业(单位)意见等方式进行,参评结果计入年度考核总成绩。对市民投诉、上级转办和督办件及新闻媒体曝光问题中列入重点督办的案件和事项,实行逐案跟踪,从严考核,办理结果随时通报。

  2. 重点工作情况考核。全年重点工作考核的具体内容和评分标准由各区承担的市级工作目标和城市绿化建设、环卫设施建设、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的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确定。考核按照工作进度采取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依据完成情况按规定分值给予加分、减分,并计入年终考核总成绩。

  3. 基础工作情况考核。此项工作与城市管理效能情况的月份综合考核同步进行,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法,每月集中考核1次。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分值扣分,下达整改通知单,并累计计入年终考核总成绩。

  (三)考核分三级区域进行,即一级区域(示范区域)为一类以上道路、重点区域及迎宾线路覆盖的区域,二级区域(标准区域)为二三类道路覆盖的区域,三级区域(监控区域)为三类以下道路覆盖的区域。不同区域制定不同的管控目标,实施分类管理,做到重点突出,整体推进。

  具体区域划分由每年下发的考核实施细则确定。

  五、奖惩措施

  (一)城市管理工作考核权重占市政府对各城区政府的工作目标和绩效考核的10%,做为市委、市政府对各区和抚顺经济开发区年度工作目标和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并与环卫、园林作业管护预留经费的拨付挂钩,实行奖优罚劣。

  (二)市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奖惩基金,市财政每年列支200万资金,每个城区政府交纳50万元的城市管理目标考核抵押金,由市财政专户专储,专项用于城市管理考核的奖惩。

  (三)考核评选出城市管理目标考核优胜、达标、不达标三个档次,年度考核成绩900分以上为优胜,全额返还抵押金,每增加1分奖励5千至8千元;899分至750分为达标,每提高1分返还抵押金3千3百元;749分以下为不达标,全额扣除抵押金,不予奖励。考核结果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根据抚顺市人民政府对各城区年度工作绩效评估实施细则的分值标准,核定各区(开发区)城市管理绩效分值,报市委、市政府。

  (五)在市各专项行动中,出色完成任务、表现突出的,视情况适当给予奖励;对市要求的限期整改、专项督办问题,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落实的,视情况由市直接查处,并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折扣抵押金,加倍扣分。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城市管理考核工作的领导,在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内设市城市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具体工作由市城管办负责。

  附件:2010年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2010年城市管理(市容管理方面)考核实施细则[100分]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及标准

分值

计分标准

临街建筑

容貌管理

  

1、临街建筑物的窗外、平台、阳台外,不得悬挂、晾晒、摆放影响市容观瞻的物品。

2、及时清除临街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乱喷涂、乱张贴的粘贴物。

  3、临街建筑物外部立面装饰残缺破损的,应当及时进行整修整饰。

  

30分

一级区域(示范区):

1、发现悬挂、晾晒、摆放杂物,影响市容观瞻的,每处扣0.3分。

2、发现乱喷涂、乱张贴小广告的,每处扣0.3分。

3、临街建筑物外部立面装饰残缺破损未及时整修整饰的,每处扣1.5分。

二级区域(标准区):

1、发现悬挂、晾晒、摆放杂物,影响市容观瞻的,每处扣0.1分。

2、发现乱喷涂、乱张贴小广告的,每处扣0.2分。

3、临街建筑物外部立面装饰残缺破损未及时整修整饰的,每处扣1分。

三级区域(监控区):

1、发现乱喷涂、乱张贴小广告的,每处扣0.1分。

2、临街建筑物外部立面装饰残缺破损未及时整修整饰的,每处扣0.5分。

牌匾标志

管  理

一级区域(示范区)

1、制定牌匾标志设置规划和标准。

2、牌匾标志位置设置得当,造型、规格、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版面完好、整洁、美观。

  3、灯饰配置应当齐全,保持整洁完好。

  4、残缺、破损的牌匾标志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20分

1、无牌匾标志设置规划和标准的,扣3分。

2、未按规划和标准设置的,每处扣0.5分。

  3、牌匾标志残缺、破损及字体残缺的,每处扣0.3分。

4、灯饰设施残缺、破损的每处扣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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