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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评选四川省第六届劳动模范的通知

  (六)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及环境保护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

  (七)在发展农业生产,繁荣农村经济中作出重大贡献。

  (八)在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等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

  (九)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中做出重大贡献。

  (十)原则上在已获得市级劳模或“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荣誉的人员中推荐。

  四、组织领导

  为了搞好省劳模的评选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泸州市“四川省第六届劳动模范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审定我市省劳模的评选方案。同时,负责我市评选推荐全国劳模人选的相关工作。

  五、评选程序

  各区(县)、各系统(行业、单位)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自下而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荐人选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会议、村委会讨论通过等民主程序,并在本单位公示后,区(县)推荐人选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其他人选由系统(行业、单位)审核,报市评选领导小组。经市评选领导小组审定后,所有推荐的人选在泸州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人选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单位、职务、职称、简要事迹和举报方式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在公示过程中,有对推荐人选提出异议的,相关区(县)、系统(行业、单位)应认真进行调查,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不按规定时间反馈意见的,或在评选中没有按照规定程序推荐,一经查实,取消被推荐人选评选资格,并不得补推。

  企事业主要负责人的劳动模范人选必须征求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审计、纪检、监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人口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凡有违纪违法和未依法组建工会、未签订集体合同、未与全体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职工工资、职工未参加保险或欠缴职工社会保障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单位在近5年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等情况之一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作为推荐评选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劳动模范人选必须征求上级干部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六、时间进度安排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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