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10〕55号)
市级有关部门,市属企事业有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10〕18号)和四川省劳动模范评选领导小组《关于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川劳评发〔2010〕4号)精神,我市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将全面展开。由于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为保质、保量完成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任务,现将推荐评选中的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范围
2005年以来,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为祖国富强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员。
推荐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人选原则上从省部级劳动模范(省先进工作者、省抗震救灾模范等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的人员)中产生,但事迹特别突出、有特殊贡献且符合评选条件的也可以推荐。
二、名额分配
省政府分配给我市3个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额,其中职工劳模2人(一线职工1人,企业其他1人);先进工作者1人(机关、事业一线工作人员)。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10〕18号)对名额分配和具体评选要求,确定我市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给有关系统和单位(见附件)。
三、推荐评选条件
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全面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