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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深化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活动的实施意见


  (九)落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依法履职情况成为考核执法人员的主要内容

  各部门内部建立评议考核制度,对所属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评议考核,要有记录考核结果的档案资料和平时的工作记录。主要考评各职能机构和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的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超越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正确,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以及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应诉的情况等。评议考核的方法,主要采取个人自评、互查互评、组织考评相结合,日常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进行。有条件的单位要引入社会评价机制,着重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对经过评议考核没有达到有关规定标准的,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各类荣誉称号评选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十)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不作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越权执法、随意执法、粗暴执法等行为得到及时查处

  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是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要继续抓好行政执法“五项制度”、“十不准”的落实。对在行政执法中有不作为、乱作为的工作机构,应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要结合年度考核情况,或者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行政调解体制机制健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

  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要求,加大行政调解工作的力度,建立完善机制体制,及时妥善化解各类行政争议纠纷。关于这项任务的考核,示范单位只要发生一件因为在执法活动中引发的矛盾纠纷未妥善处理,以致上访到市委、市政府、省委、省政府,甚至上访到北京的,该项工作任务就视为没有完成。

  三、示范单位

  市政府确定市公安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工商局、泸州质监局、市国税局共5个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为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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