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深化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活动的实施意见


  (三)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无行政执法不作为

  行政执法机关应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能,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不得超越或者滥用执法权,不允许“乱作为”现象发生;要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不得放弃或者推诿法定职责,职权不能擅自“转让”和放弃,不能有“不作为”的情况出现。

  (四)行政执法活动实体合法

  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应使行政执法的实体部分各要素合法。一是执法主体合法。行政执法必须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二是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三是行政处罚要做到证据确实充分,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强制等要确保符合法定条件。四是处理决定合法适当。

  (五)落实行政处罚裁量规范和基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对应的省级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行政处罚裁量规范和基准执行,严格按裁量标准进行执法,使行政处罚不仅合法,而且适当。

  (六)建立行政执法立案、调查、审核、决定等行为相对分离制度,完善行政执法内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完善和严格实行立案、调查、审核、决定、执行相分离的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实现行政机关内部权力的有效制约,确保行政执法主体和程序合法,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监督的有效性,避免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利益化。

  (七)制定并公布行政执法流程,行政执法活动程序合法

  一是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具体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并严格按照程序执法。要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税费征收等主要行政行为的程序制度进行细化,形成环环相扣的合法、简便、可行的工作流程。二是要利用现代技术平台,将各类行政执法标准、流程软件化、网络化,逐步形成固定化的操作模式,对执法人员个人而言,使执法标准不可改,流程不可逆。

  (八)行政诉讼依法出庭应诉,行政复议、行政投诉依法提交答辩意见;依法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示范单位要根据自身工作情况,制定科学有效、便于考核的“行政诉讼依法出庭应诉,行政复议、行政投诉依法提交答辩意见;依法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决定”责任制度,使这项任务要求在工作中逐级得到落实。原则上,凡发生一件行政诉讼未依法出庭应诉,行政复议、行政投诉未依法提交答辩意见,或者出现一起未依法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决定情况的,就视为该项指标未完成。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