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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管理及煤系矿山废弃矿井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管理及煤系矿山废弃矿井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安监管矿〔2010〕55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管理及煤系矿山废弃矿井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地下矿山要高度重视独头巷道和通风不良场所的局部通风。除矿井必须形成机械通风系统外,长度超过6米的独头巷道和通风不良的采矿工作面必须进行局部通风。采取压入式局部通风的,风机必须安装在新鲜风流中,距离废风流不小于5米,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迎头的距离不得超过lO米。局部通风的风量、风质应符合有关要求。
  二、要结合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加强对矿井通风系统的检查。凡发现没有形成机械通风系统、独头巷道和通风不良场所没有采取局部通风的,要立即予以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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