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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深化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3.加强矿山安全技术工作。矿山应根据现场情况的变化,及时绘制有关实测图纸,并在矿山安全生产办公场所张贴;地下矿山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或聘用不少于2名以上矿山工程技术人员,每个采矿、掘进工作面在开工前应编制作业规程,并向有关职工进行宣贯。
  4.提高企业应急救援能力。要进一步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习。规模较大的矿山,要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生产规模较小,未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矿山救护队或其它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其中地下矿山要与矿山救护队签订)。矿山专、兼职救援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接受培训,能熟练使用相关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5.地下矿山应填写“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情况表”(见附件1),于5月30日前将表格及其电子文档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各级安监部门须完成的主要工作
  1.7月30日前,按照工作分工,对直接监管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主要检查:(1)企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2)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设计、施工单位资质情况;(3)生产矿山持证生产情况;(4)矿山是否在重大事故隐患;(5)在用、停用尾矿库的隐患治理情况,停用尾矿库的依法闭库及监管责任主体落实情况;(6)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2.依法处理或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没有按规定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的非煤矿山;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矿山整合和取缔非法矿山工作。
  3.对辖区内矿山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排查治理情况登记建档,督促企业进行整改或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4.完善矿山基本情况档案。对各矿上报的“地下矿山基本情况表”进行审核,并于5月30日前将表格及电子文档逐级上报到省局。市、县(市、区)安监部门对辖区内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矿山和在建矿山,要按照一矿一档的要求,建立矿山基本情况档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废弃矿山、非法生产矿山和已关闭矿山的调查摸底工作,尽可能地掌握有关情况。
  5.每季度填写“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于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上级安监部门。重点县(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除每季定期向所在市汇报外,还要直接向省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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